事前抚养权协议,指的是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自身意愿、孩子情况等因素,提前达成协议,对未来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方式进行约定的一种协议。但是,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所有涉及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等事项,应以“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前提”,因此,任何父母之间的协议都不得违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不是说父母可以随意协商达成一项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事前抚养权协议只是一种民间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事先协议,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等法律规范,也不具有象意思表示一样的合同效力,所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最后,即使双方约定只有在离婚时才会生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还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共同财产的管理等。因此,离婚前达成的事前抚养权协议,不能起到替代法律规定的作用,也不能成为取代法律程序的方法,如果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事前抚养权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应依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