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宅基地条例》,济南市农村宅基地建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宅基地必须是合法取得且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的审核备案手续的;
2. 宅基地面积达到40平方米及以上,宅基地等级不得再次下调;
3. 宅基地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等条件符合要求,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的新农村住宅;
4. 宅基地使用权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管理费和规划设计费等相关费用,并已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换言之,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才能建房。此外,应注重乡村建设规划和资源节约利用,对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问题要给予重视。应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的安全稳定,确保长效管理,从而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