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对于抚养权的判定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行使,但在离婚、家庭变故等情况下,具体归属就会依法进行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儿童的抚养权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但在具体行使上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此时,法院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和条件,做出合理的判决。其余情况包括:
1.父母双方均无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交由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合适的抚养人行使;
2.一方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因此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抚养权会由另一方父母行使;
3.一方父母虐待、遗弃、虐待等情况下,抚养权可以交由另一方父母或其他合适的人行使;
4.未成年子女自行表示愿意由单独一方父母抚养的情况下,抚养权可以由所选父母行使。
总之,在南京法律中,每一种情况都会被严格依法处理,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损。同时,在判定抚养权时,父母的各种因素都会被综合考虑,但最终的判决是以未成年子女的福利和利益为出发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