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改名字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离婚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自愿签署,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离婚后改回其原姓,即“×××”。乙方无异议,并同意甲方改名。
二、甲方保证在离婚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尊重社会公德。离婚后不得利用改名字来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乙方同意在离婚后,继续使用其原名,即“×××”。乙方保证在离婚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尊重社会公德。离婚后不得利用姓名来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应自动转化为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
五、本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系双方自愿,无任何强制和胁迫。双方自愿接受并遵守协议的内容,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于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