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挪用公款或者单位挪用公款、承担非法占有责任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于一名挪用公款37万元的罪犯,依据其实施犯罪的情节、数额等因素进行量刑。
一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挪用公款罪的刑法惩处较为严厉,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可达2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重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一名挪用公款37万元的罪犯,其罪行金额较大,严重危害了国家、单位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量刑时需要考虑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和教育。
结合以上两方面考虑,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挪用公款37万元的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在量刑时,需要同时考虑罪犯是否如实供述罪行、赔偿损失、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
总之,挪用公款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需要严格打击,同时秉持着合理、公正的量刑原则,依法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教育,以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