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XXX,在与被告XXX的同居关系期间,我们共同育有一名幼儿,现该幼儿需要由一方正式行使抚养权及监护权,为此我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
由于双方未婚,该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一方负责,现原告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申请本院判令:
1.原告我行使该幼儿的抚养权及监护权;
2.被告XXX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在扶养费用上应该予以协助;
3.被告应该保证该幼儿与原告的合法交往,不得限制原告与孩子的联系。
事实依据:
1.原告与被告间存在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同居关系,持续了数年;
2.该幼儿在我和被告双方共同照顾下成长,现年龄已经超过三岁;
3.被告对该幼儿的扶养上因工作原因不够充分,未能予以关心及教育,而原告却一直关爱并教育该幼儿;
4.原告具有更加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的成长及发展,并且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综上所述,原告我请求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我行使该幼儿的抚养权及监护权,并要求被告按照法律标准予以协助及履行抚养义务。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我恳请法院将此案正式受理,并进行判决。谢谢!
原告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