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动用国家、单位或个人财物,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其它私利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任度。因此,量刑方面也非常重要。
首先,针对违规挪用公款的数量,量刑的主要原则是按照违规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决。具体来说,如果使用的公款数量较少且未造成较大影响,则判刑时间较短;如果使用的公款数量比较大且对人民群众和国家造成了较大影响,则判刑时间会相应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对违规挪用公款未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若使用的公款数量较大则可能会被判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判刑的原则之一是“有错必纠,有罪必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规定,在判刑时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主动退赔挪用的公款或物品,以及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退赔挪用的公款或物品,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话,可以在判决时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因此,违规挪用公款的量刑不仅要考虑公款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也要考虑被告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只有严格执行法律,公正审判,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矫正舆论导向,提高公共务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