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展开城市拓展或其他项目而进行拆迁时,给予被拆迁户的一种补偿房屋安置政策,其权属为政府所有。那么,被拆迁安置房能否出售呢?从法律角度来看,答案是不可以。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出于公益目的需要征收人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决定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征收合法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安置房作为土地征收的一种安置方式,其产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被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依然属于政府所有。
其次,安置房的用途为安置被征收户,是行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共职能的房屋,并未授权给个人私自出售。此外,拆迁安置房往往都是按照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建设的,并存在多层次的审批制度,因此安置房也具有较高的房屋质量及建筑标准。如果私自出售,不仅涉嫌违反国家规定,还可能会对其他合法安置户的利益造成影响。
最后,即便被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但国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被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房屋产权,即拆迁安置房可以转为被拆迁户的“自有产权房”。但这种转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缴纳相关费用、取得资格认定、申请并获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证书等,才能实现产权转让,这需要政府部门和业主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被拆迁安置房不能出售,这不仅是法律所规定的,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拆迁户权益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