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宅基地条例》和《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主要包括使用权和处置权两个方面,而继子在使用宅基地方面享有的权利有所限制。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子在继承中的法定继承地位是等同于亲生子女的,因此在继承宅基地上的权益应该与亲生子女同等,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限制。比如,若按照规划和法律要求,宅基地只能供养农业生产和家庭居住,那么继子在使用宅基地的时候也必须遵守这些要求,不能偏离农业生产的范围,而是要继续开展农业生产活动。
此外,还要看宅基地的所有权情况。若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公共集体,则继子在使用宅基地的时候需要遵循集体的管理制度,不能自行处置或转让;若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则继子在使用宅基地的时候也需要获得所有者的同意。
总之,继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宅基地所有权的规定,不能随意处置或转让,以免引起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