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抚养权是指在离婚案件及其它有关儿童抚养案件中,法院根据儿童的利益决定儿童由哪一方抚养的权力。法官的抚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绝对抚养权:指法院对于某一方父母的独立抚养权的授予,这意味着儿童完全属于这一方的抚养范畴之内。
2. 主要抚养权:指法院判定儿童由某一方父母抚养,但请另一方父母解除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父母还需提供一定程度的抚养和照顾。
3. 共同抚养权:指法院支持儿童由双方父母均对其进行抚养的制度,也就是说双方父母都可以与儿童共同生活,分别在自己的时间内照顾儿童。
4. 临时抚养权:在离婚权利,财产分配等问题解决之前,法院为了保障儿童的生活,可对冲突双方另行作出临时规定,由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抚养儿童。
5. 替代抚养权:当父母都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会授予儿童抚养的替代人员如亲属或被认许并经法院确认的人等。
总之,法官的抚养权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儿童的利益,在每个特定情况下判断和决定儿童的抚养人,以提供合适的生活环境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