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结束原有婚姻关系并解决争议。协议离婚需要在民政局进行登记手续,才能确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有些情况下,民政局可以派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但是,在有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以提供上门服务。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当事人身体有重大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前往民政机关的;
2.当事人在解决争议和签署协议过程中需要民政机关的特殊协调和调解;
3.当事人居住地太远,无法前往民政机关的;
4.当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前往民政机关的。
当事人需要在到达协议离婚的初步意向后,应及时与当地司法局或民政局联系,了解上门服务的申请程序和具体流程,以免错过必要的时间。
总之,在进行协议离婚登记时,确认民政局是否会上门服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身体不便、距离较远,或解决争议需要贴心协助,民政局可能会提供上门服务。但如果情况一般,则需要当事人亲自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手续,以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