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挪用公款刷礼物是违法行为。
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使用的财产,具有公共性、共性和先占性,它来源于税收、专项资金和经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滥用职权、受贿行为是行贿罪和贪污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因此,挪用公款刷礼物属于滥用职权和贪污行为,必然是违法的。
即使是公款使用在公务接待、会议开销等方面,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按照程序规范支出,并如实记录。挪用公款用于购买非必要、非公务的礼物或高档消费,超出了公务接待范畴,更加违法。因为公务接待消费是有限度、有法律规范的,如超标准、超期限等就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挪用公款刷礼物还存在伦理、社会和经济上的不道德和浪费行为,易引起公众对公共财产的不信任和不满。同时,也会损害贪权行为者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因此,挪用公款刷礼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款的管理和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