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包括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侵占罪等。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该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的名义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者非法占有单位资金或者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出纳员作为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在职务上具有管理单位资金的权力和义务,如果挪用单位财产用于个人或他人的使用,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次,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该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的名义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或者集体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多次或者数额巨大的行为。出纳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权力,贪污单位资金或者财物,构成贪污罪。
最后,侵占罪则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出纳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占有他人财物,也将涉嫌侵占罪。
总之,出纳员因挪用公款而涉嫌的犯罪罪名包括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侵占罪等,具体罪名视涉案人员行为的情节而定。不管罪名是哪一个,都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利益,对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