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贪污犯罪,而诈骗是指利用虚假言论或其他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觉或迷惑,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尽管挪用公款和诈骗的行为都有涉及到经济方面,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同的。
挪用公款是指在代管公款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其他与公共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嫌在其职务范围内挪用、侵占、私分、私存、私用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挪用公款往往发生在行政管理、公共资金流转等方面,故该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其犯罪性质更加严重。
相比之下,诈骗侧重于个人之间的欺骗行为,其目的旨在进行非法牟利,且往往涉及到伪造、欺诈等行为。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欺骗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而挪用公款中的人员则是趁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变成私有所得。
可以看出,挪用公款虽然涉及到财产方面,但其主体是国家机构下的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对于社会都具有严重的损害,其犯罪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挪用公款和诈骗在犯罪性质上是不同的,不应混淆或者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