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公款是属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财产,不是个人的。如果一个人挪用公款,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面对这种违法行为,个人自首可能会得到轻判或减轻刑罚的情况,但同时,这也不代表着该个人能够免于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
在我看来,挪用公款去自首是一个积极的态度,可以表明这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采取行动来赎回自己的过错。不过,他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付自己挪用公款的金额以赎罪。
这是因为挪用公款并不仅仅是一个行为问题,更是一种道德问题。如果这个人只是去自首,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偿还他所挪用的公款,那么他实际上就是在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即使他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情,但是他仍然没有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这的确令人难以接受。
因此,挪用公款去自首后,我认为个人应该采取措施来补救自己的行为。他可以自愿赔偿,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罚。这些措施可以让这个人重新成为一个普通公民,并为他所犯的错误负责。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个人自首固然是积极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个人可以逃避责任。为了补救自己的行为,个人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这样,他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并成为一个重新回到正轨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