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后果十分严重,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会计挪用公款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会受到企业内部的纪律处分。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会计挪用公款属于侵占罪行为,其涉及数额较大的,则属于刑事犯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而侵占罪的主体是挪用公共财物、企业财物或者群众集体所有的人员,因此会计挪用公款完全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会计挪用公款也是一种职业道德的失范,同时也明显地违反了会计准则和会计规范,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因此,企业方面也会对会计进行纪律处分,如停职、开除等等。
相比之下,出纳算失职的情况则不同。出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企业的现金流,包括收取、支付等操作。如果出纳虽然没挪用公款,但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则可以被认定为失职,并受到企业的纪律处分。但要注意,出纳失职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未能按照规定办理业务、未妥善保管企业的财产等,才能被认定为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会计挪用公款和出纳算失职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两者的性质和后果是有所不同的。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