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补偿被拆迁人员而兴建的房屋,其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居住权益。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员不需要居住拆迁安置房,而是选择将其出售,这显然是不符合政府兴建拆迁安置房的初衷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拆迁补偿物品和住房等财产是不能转让和借贷的,这也包括拆迁安置房。因此,被拆迁人员不能将拆迁安置房随意转售或出租。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被拆迁人员确实需要在其他地方购置房屋,而拆迁安置房又没有被政府收回或另作他用,那么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出售。但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与被拆迁人员有关系的政府或开发商等单位或个人,以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
总之,在处理拆迁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将拆迁安置房用于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