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任何便利,将本应上缴或用于公共事业的公款、公物、公车、公文、公函等统称为“公用财物”,擅自占有、使用、挪作他用或者侵吞的行为。对于犯有挪用公款罪的人来说,自首可以是一种减轻处罚的机会。
首先,自首应该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供述过程中,需要将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挪用期限等情况详细说明,并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自首的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对于此案调查的开展和犯罪的打击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在自首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需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所挪用的公款。如果自首之后能够追缴全部的公款,对于判决结果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这是因为自首人在挪用公款后能够返还全部挪用款项,表明其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改已经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警示教育作用。
在挪用公款罪中,犯罪行为涉及到的金额一般都是非常大的,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勇敢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认真开展自首工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那么在司法判决中,自然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考虑和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