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胁迫成立,需要证明以下事实:
1. 离婚协议存在不对等关系
首先需要证明的是离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的关系。一方在经济或精神上存在较大的弱势,另一方利用这种弱势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即构成胁迫。例如,婚姻中一方长期被虐待或受到威胁等。
2. 离婚协议存在威胁言辞
其次需要证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存在具有威胁性的言辞,这些言辞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是间接的暗示。例如,一方威胁要通过权力或社会资源对另一方进行不利操作,这就构成了胁迫。
3. 离婚协议存在时间上的限制
最后需要证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存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协议中规定一定时间内必须签订离婚协议,否则将采取不利措施。这样的协议是不合理的,因为离婚涉及到复杂的财产、抚养等问题,需要时间去协商,不应该存在时间限制。
如果以上三个方面均能证明存在胁迫,那么就能够证明离婚协议是胁迫的。此时,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