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财物用于个人利益,侵占公共资源,其行为是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因此,挪用公款必然涉及到贪污行为,而贪污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法律的惩处。
从法律角度来看,挪用公款可以算作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或者非国家机关中担任的职务上,侵吞、窃取或者毁灭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刑事惩处。挪用公款等于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与职务侵占罪的罪名相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数退还的,则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自愿赔偿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罚。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通常是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起诉的,一般情况下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在退赃、认罪等条件下才还有附加情节,可以缓刑、减轻刑罚等。刚刚已提到的,挪用公款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其涉及到贪污行为,这就在法律上使它获得了更严重的定性,即使赔偿全部损失,也很难避免重罚、犯罪记录、职务降级和社会禁锢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已被严格定性的刑事犯罪行为。虽然法律规定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罪等同,但挪用公款的罪名并不局限于职务侵占罪。如果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来处理,赔偿全部损失后可以减轻处罚,但被告人还可能面临犯罪记录、职务降级、社会禁锢等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公款,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减少贪污腐败的现象,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