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2. 结婚证书;
3. 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和解协议书。
在上海进行协议离婚时,需要将以上证件和材料复印件分别交到婚姻登记处和公证处。其中,复印件一定要保证清晰、完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并在公证处备案公证。这些步骤的完成需要提供清晰、完整的证件复印件,以便公证处能够及时完成公证工作。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证件需要复印,并在办理离婚登记和公证备案时提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的必要步骤,强烈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认真了解和按照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