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的名义,占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其他与公务无关的领域。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公正、违背职业操守,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如果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那么就要根据归还的时间、归还金额、个人行为的主观动机等具体情况来考虑惩处措施。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属于轻微情节,可以依法处罚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挪用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可以按照刑法规定进行正常惩处。
当然,在考虑是否从轻处罚时,也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态度、挪用的原因等因素。如果违法行为人能够诚恳道歉、认罪悔过,说明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自行赔偿或主动归还挪用的款项,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那么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同时,在惩处的形式上也可以采取劳动教育、社区服务等方式,让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劳动、服务等方式弥补对社会的损失。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归还的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不过,在考虑具体的处罚方式和程度时,还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来综合斟酌,以期达到正确惩处和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