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保护、教育、监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放弃的。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这说明离婚并不会影响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再次,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放弃探望权是一项重大的法律行为,如果不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双方自愿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并不能完全起到排除探望权的效果。如果子女年龄在未满18岁,则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无法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抚养权,包括探望权。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是否可以放弃探望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
总之,放弃探望权的效力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离婚协议中的放弃探望权并不一定完全有效。同时,离婚双方需要意识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责任和义务不能撤销和剥夺,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尽量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