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共事业的人员,滥用其职权、职务便利侵占、挪用、私分、私存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在刑法中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轻微判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第一,挪用金额的大小。在案件审理中,一般将挪用金额小于几千元或者几万元定性为轻微。如果挪用金额十分巨大,比如超过了几百万元或者上千万元,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严重刑事犯罪。
第二,挪用公款是否有亏空情况。如果挪用公款后,没有造成单位或者部门的亏空,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轻微挪用公款罪。
第三,挪用公款归还情况。如果罪犯能够及时将挪用的公款归还,并且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轻微挪用公款罪。
第四,挪用公款的目的性。如果挪用公款是出于私人的原因,比如炒股票、购买物资等,而不是为了满足公务或者公共事业的需要,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轻微挪用公款罪。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和判定,不仅要参考挪用金额的大小,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挪用的目的、挪用后的归还情况以及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等,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