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儿女不抚养的情况,需要特别的说明和安排,以保证儿童权益的保障。
首先,应明确父母双方对儿子女的监护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如交给哪一方抚养,哪一方承担监护责任,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或照顾等等。
其次,在父母双方对儿女抚养制度的讨论中,为了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应确保孩子每天都能得到充足的日常照顾和底线经济供养,同时也要考虑到孩子的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如孩子的学习、健康、娱乐等等,为他们尽量提供合理的支持和保障。
在安排上,可以先从经济上进行规定,如:父母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其中,包括孩子的吃、住、穿、学以及其他生活方面的支出等,同时,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所需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还要注意对儿女抚养的具体细则的规定,如交接时间、守则等等,以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照顾,也要尽可能避免父母之间的争执和纠纷。
总之,在协议中规定儿女不抚养是比较麻烦和关键的一环,请双方以孩子利益为主要考虑,进行适当的落实和约定,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