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非法手段占用、使用、转移或者隐瞒国有、集体、私有、个人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针对挪用公款的定罪,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考虑。
首先,判断挪用公款的性质和行为情况。挪用公款涉及到用途、数额、来源等方面,一般情况下,现代法律界定此类犯罪的数额范围极广,且涉及的行为类型极多。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数额大、效果严重,如涉及到上百万元级别的资金、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等等,一般根据犯罪的行为特征,判决者可以判定其为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是犯罪的主犯,需要承担相应的罪责。
其次,区分行为主体的层级和角色。挪用公款的行为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区分为主犯和从犯,例如仅是校园里的一位学生自行挪用学校的经费,那么其动机和权力较弱,其罪行可能不会被视作主犯,而是概括地视作被动从犯罪行。
最后,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定罪。挪用公款的定罪标准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在中国,挪用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公款或其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别由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最高可处死刑。根据刑法第271、272、273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取得的非法所得或者假冒公文、证件等取得的非法所得,应视为贪污罪行为;与企业、个人公共利益有关的受贿罪,应视为受贿罪行为。当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可以削减相应的罪行数额,以满足犯罪操作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