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通常是由3份文本构成的。这三份文本分别交由离婚双方及法院保管,其目的是确保离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且保障协议的公证性和合法性。
第一份协议书是由离婚双方在离婚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后,起草并签署的。它是离婚协议书的主体,包括离婚意向的表达、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是离婚协议的最终约定文本。双方必须自主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并在协议书上签字,表示自己的认可和接受。
第二份协议书是法院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它由法院提供印制的协议书格式,其中包括诸如法院的审查、批准、公证、登记等内容。在离婚协议书达成后,双方需将该份协议书交给法院审核,法院审核属于协议内容合法性审查,并对协议书加盖公章及归档管理。
第三份协议书则是备押协议书,当离婚协议在法院审核过程中出现争议,需要进行诉讼时,此时备押协议书便显得尤为重要。双方可以将备押协议书送至法院进行保管,备份相同,并进行认证,以抵抗单方面撕毁、修改、篡改等可能的行径,尤其在离婚双方信任度不高、存在矛盾和纠纷时尤为重要。
因此,离婚协议书之所以是三份,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为了确保离婚双方遵守协议内容、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