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不探视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标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仅仅是夫妻双方的私人利益问题,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成长则涉及到家庭的公共利益。探视权是子女与非监护人的法定权利,一旦不授予,则将给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健全个人成长带来极大的伤害。
首先,探视权是子女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监督、保护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承担抚养费用的一方行使。这就意味着,即使离婚后,父母仍然有着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职责,当然也包括了子女的探视权。因此,任何离婚协议包括对子女探视权的限制都是不合法的。
其次,不授予子女探视权将影响其健康成长。子女需要有一个稳定而且安全的家庭环境来支撑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探视是子女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如果不授权,子女就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甚至可能会陷入抑郁等心理问题,这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最后,不授予子女探视权违背了基本的人类伦理和社会道德标准。离婚并不是互相仇视的过程,而是需要相互关心和照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子女来说,需要充分体现家庭、亲情和人性的关怀。如果协议中不授权探视,将导致亲情的破碎和尊严的受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不授权探视权的约定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因此,夫妻离婚应当在维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探视权问题,以保证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稳定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