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违法八规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款或其他公用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满足私人需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国家工作人员处置财产案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八种行为:
1、明知使用公款或财物超出职权和用途,仍然将其用于个人或他人的生产、生活、娱乐等私人需求;
2、将公款或财物以不合理的价格或方式出售、赠与或变相转让给个人或他人;
3、将公款或财物用于非法活动或包庇纵容、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分子的行为;
4、将公款或财物用于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5、将公款或财物用于张扬个人形象、提高个人地位、满足享乐主义等个人追求的行为;
6、将公款或财物用于营造虚假局面、制造虚假信息、造成公共舆论混乱等行为;
7、将公款或财物用于违法侵占他人财物、压制、打击报复等行为;
8、将公款或财物用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的行为。
挪用公款违法八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公信力和公共形象,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不道德和不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监管和法律制约,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同时,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做到清廉、勤勉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