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些具体的分配方案及各种责任的承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一般会约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就包括了约定管辖的事项。
具体来说,指的是协议书中约定有关各种争议、纠纷所使用的法院、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离婚协议中对于管辖的约定,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实际上,其生效的程度会由具体做的方案和处理情况等因素所决定。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的主要基础是夫妻之间的自由协商,其制定的过程中,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自由选择方案,协商内容因而灵活多变。面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管辖,要想有效,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效力要求:
第一,具有合法性。
离婚协议约定管辖问题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显然不具有合法性,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如果约定不明晰、表述不准确或者存在明显的漏洞、瑕疵,同样不具备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符合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如果违反了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问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要想保证该约定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上述两个方面中的要求,必要时也需要考虑到其实际操作起来的可行性。在具备这些前提下,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达到预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