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政帮助协议书
本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为了解决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自愿协商,经过友好和平共同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财产分割
1. 王某将其名下的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200万元,全部归还给张某。
2. 张某将其名下的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区的汽车以及银行存款100万元归还给王某。
3. 双方对于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自行处理。
二、子女抚养
1. 双方子女小王由王某抚养,双方协商决定以月抚养费3000元为标准,由张某每月向王某支付抚养费。
2. 双方子女小张由张某抚养,双方协商决定以月抚养费2000元为标准,由王某每月向张某支付抚养费。
三、其他约定
1. 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并在离婚证书上注明。
2.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对协议内容均予以完全认可,并确保遵守协议内容,如违背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明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认真阅读并且自愿签订,对协议内容均予以完全认可。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即使不能协商解决,也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五、签字及日期
甲方:(签名) 王某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张某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李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