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最高可判入监禁刑。与此相反,被打的人不该在牢里度过,因为这决不是一个合理或合法的处罚方式,也不会解决问题与维护公正。
首先,将挪用公款牵扯到被打的人是一种粗暴、不负责任、甚至危险的行为。公权力应该是公正与客观的,不应该被用来处理私人矛盾或企图强化权力。关于谁应该被打或如何打是根据规则和法律,而不是根据情绪或私人偏见。
其次,将被打的行为连接到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不合理的。这两个事件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一些刑法问题。因此,将这些事件混在一起只会增加冤情与不公正感,而且不可能解决问题。
最后,将人牢起来不会解决挪用公款的问题。如果愿意处理这个问题,应该考虑利用法律程序来处理该问题。但即使这位涉事人被起诉、定罪和入狱,也不应该使用惩罚和报复成分,而是应该按照判决执行。
总结来说,挪用公款的人应该受到适当的惩罚,而这种惩罚决不能是任意的、非法的、不人道的。惩罚应该尊重法律程序,依法定罪、依法量刑,不应该牵扯到报复或仇恨。被打的人则与挪用公款无关,不应该以这种方式去惩罚他们,这毫无意义、愚蠢而令人震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