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成员依法取得用于自住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省的宅基地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权属
1.宅基地由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分配给村民成员,并在土地证上登记;
2.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为村庄集体所有,宅基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成员享有。
二、宅基地面积
1.每户家庭至少分配宅基地30平方米,其中城镇化发展较好的豫园风景区和近郊乡镇的宅基地可能会有所提高;
2.宅基地的分配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三、宅基地用途
1.宅基地用于村民的居住;
2.可以种植果园或落叶松林等经济林;
3.可以种植适宜村庄生产生活需要的药材或蔬菜等;
4.原则上不得用于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
四、宅基地管理
1.宅基地的流转,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规管理;
2.宅基地的改变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土地利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宅基地的流转、改变用途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是江苏省农村宅基地规定的主要内容,因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和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当地法规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