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以及抚恤等问题的约定。离婚协议作为一种自愿约定,其效力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民法规定,离婚协议是达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式,具有约束力。在离婚协议中所列明的各项约定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否则就会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引发纠纷。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严格的合法性以及双方真实意志的表达。
其次,婚姻法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也作出了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当事人自己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委托代理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办理。经人民调解的离婚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其规定,离婚协议是诉讼协议的一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缔结,具有法律效力。而一旦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内容涉及到个人财产或者财产分割的纠纷等争议,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
最后,离婚协议的效力还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一种自愿的合同,必须符合合法的合同要件,包括合法标的、合法形式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此外,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公平、自愿、等价原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主要依靠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确认。离婚协议的成立和有效性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更要根据公平、自愿、等价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协议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