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它与公共事务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或者职权,将公共经费、收入、财产挪到自己私人账户或利用公款进行自身的非法占有或使用,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对于政府以及公众的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处罚。
首先,对于挪用公款者,应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其赔偿挪用的公款金额和相应的违法所得,这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制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作用,同时能够追回相应的经费,避免公共财产流失。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管,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加强审查体系等,这些监管手段能够从源头上杜绝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对违反规定的震慑力。
再次,完善立法制度,加强对挪用公款的处罚力度,严格刑事责任,包括惩罚性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审计、通报(曝光)和行政罚款等手段,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进行公示。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手段进行处罚,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又要通过完善立法制度、建立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挪用公款的发生,最终达到预防、惩治和纠正的目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