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或者与公共事务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将公款、财物、票据等占为私用的行为。从行为本身上看,骗客户的钱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但是,如果骗客户的钱是在公职人员或者与公共事务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中获得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银行职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了客户的存款,那么这部分钱属于挪用公款。因为银行职员是在担任公共事务方面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涉及到公共资产的使用。所以,他占为私用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
但是,如果一个普通的商人或者公司雇员与客户达成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采用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的钱,这种行为并不能被称为挪用公款。因为这些人并不是公职人员或者与公共事务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他们所骗取的钱并不属于公共资产。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而骗客户的行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挪用公款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具体根据情况进行分析。无论如何,任何涉及欺骗、诈骗、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