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证,根据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建设住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宅基地权”,其出让、划拨和确权均需要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遵守法律规定的农民,其农村宅基地有证。
具体来看,《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可以个人或集体利用。其中宅基地的划拨、出让、转让或抵押需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依法颁发宅基地证。
宅基地证是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重要证明,是标识宅基地产权的法律文件。持有宅基地证的农民可以在其宅基地上扩建、翻建、换房等,还可以将宅基地转让、抵押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权利的确权与宅基地证的颁发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农村居民没有及时申请办理宅基地证,导致没有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证书,仅靠一个“建房”,这样的情况存在很多的隐患。
总之,为保证农民在建房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宅基地证的颁发及核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民在申请宅基地证时,必须符合政策规定、遵守法律程序,才能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