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财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公共单位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将本单位的财产或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或者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将企业或机构的资金或者财产转移、调用、占用、挪威或者虚构支出、虚开发票等行为。
通俗点说,挪用公款财物就是利用所拥有的公共职务及权力,以个人欲望为出发点,私自将公权、公物、公款及其他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甚至将其据为已有做非法商业活动。
挪用公款财物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单位、人民造成严重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浪费社会资源:挪用公款财物,将国家以及人民的财产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导致社会的财富资源被浪费和破坏。
2.破坏社会公信力:公公职位拥有者是为民服务的,但如果他们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就会破坏他们作为信任代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从而破坏整个社会公信力。
3.制造不公正现象:挪用公款财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私利,这样的行为不仅存在很大的不公平现象,而且也容易导致社会公共安全与治理不稳定。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挪用公款财物只有在数额非常巨大时才会被视为犯罪。但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挪用公款财物就均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公共职位拥有者必须深入思考其职责,切实履行义务,避免因为一时刻的欲望而违法犯罪,确保自身和单位受到长远的利益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