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需要明确双方孩子的探视权。孩子是婚姻的产物,父母的离婚不应该影响到孩子的福利和权益。因此,处理孩子探视的事宜尤为重要。下面是我对于探视权在离婚协议书上的写作建议:
一、关于探视期限
首先,应当明确探视的期限。探视的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学习情况和成长需要。对于未满2周岁的幼儿,双方应当妥善协商,尽量让孩子多见到双方父母。对于2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让双方父母尊重孩子的意愿,并根据孩子的年龄、学习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探视计划。一般而言,每周探视1-2次,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小时较为合适。
二、关于探视方式
其次,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探视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包括探视地点和探视方式两个方面。探视地点一般可以选择在孩子居住的地方、父母居住的地方等相对熟悉和适宜的场所,以方便双方父母和孩子的交流。探视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亲自探视、电话/video通话等方式,以方便双方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联系。
三、关于探视费用
最后,还应明确探视费用的承担方。探视费用一般包括车费、餐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并确定具体的费用承担方式。一般而言,探视费用可以由探视方承担,也可以由双方父母各自承担一部分。对于经济困难的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减免或者由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上明确探视权的相关事宜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认真协商和制定合理的探视计划,既可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可以缓解离婚对孩子及家庭的伤害,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