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的政策,主要是指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划定、使用、管理、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1.宅基地的划定
按照《上海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筹备性建设用地、源农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等土地均可以划定为农村宅基地。在规划上,应当坚持“小集聚、小开发、小约束”的原则。
2.宅基地的使用
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养殖、观光旅游和生态保护等方式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挂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租、抵押和转让。
3.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的管理是指宅基地权利归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宅基地纠纷解决等。根据《上海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成立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4.宅基地的流转
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流转的。根据《上海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经过宅基地权利人书面同意和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才可以进行宅基地流转。在流转宅基地时,应当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旨在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政策也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滥用和流转,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