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宅基地所有权人、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承包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等,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破坏、占用、转让宅基地。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利。虽然《宅基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村主任具有查询宅基地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村主任作为村民委员会的核心职务人员之一,对于宅基地的情况了解程度应要高于一般村民,也更具有采取管理和监督措施的主动性和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并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这也为村主任进行查询宅基地提供了合法依据。
综合来看,村主任作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于宅基地的情况了解和管理存在一定的权利和责任。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合法性、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