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利用手中的职务或职权,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支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也是腐败、违法、失信的表现。而有预谋的挪用公款则更加明显地表现出了犯罪性质,因此可以算作诈骗。
首先,有预谋的挪用公款意味着行为人在进行挪用行为时已经有了预谋,即事先谋划好了挪用计划并且有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这种行为显然是有目的的,目的就是以此牟取个人私利,并且得到暂时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更是不合法的。
其次,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职权的特殊地位,将公款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这是利用职务犯罪。这种行为有不少的犯罪动机,可以通过种种方式从中获取到经济利益,并且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掩盖其不道德的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
最后,有预谋的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的、欺诈的手段,涉嫌诈骗。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对于公款进行挪用,这种行为显然是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对国家权益和人民权益的侵犯。这种行为在法律中是严厉禁止的。
综上所述,有预谋的挪用公款是一种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在进行这样的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和管理,避免这种行为对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