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根据《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登记、使用和管理等制度,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
在具体实践中,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宅基地的审批和发证。一方面,县政府要负责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宅基地规划,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的村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进行审批;另一方面,县政府还要负责制定宅基地的土地使用协议,包括土地转让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并通过宅基地法定程序发证。
除县级政府外,乡、村级政府也有其独特的职责。在乡镇级,乡镇政府负责协助县城规划部门完成有关宅基地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定期组织村委会对宅基地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村级,村委会要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多级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才能确保宅基地制度有序实施,规划、审批等各方面的工作得以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