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拆迁中,政府为被强制拆迁的居民提供的住房救助,目的是为了维护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和生活品质。尽管政府出于好心给予了这些居民帮助,但有时候他们发现拆迁安置房不如自己原来的住房条件好,便想要把它卖掉。
首先要明确的是,拆迁安置房严格来说是政府的公有财产,居民无权私自出售或处置。因此,居民无权要求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转移或返还,只能按照政府安排的规定使用或交回。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期限也受到政府的严控,一般是20年左右,在使用期限内被居民售卖或者将其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都是不合法的。
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在使用期限内没有被充分利用,或者出现严重建筑质量问题等情况,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政府的赔偿或者回收。但这也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和条件,不是单纯的要求就能得到兑现。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保障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住房救助,不应该被私自出售或处置。确实有必要要求政府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政策,提高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品质和安全保障,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