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为了保证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进行书写并加盖公章或律师签名等。在此过程中,民政局可作为一个相关部门加盖印章,但并非必须。
具体来说,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将其约定书写在《民事协议书》或《离婚协议书》等文书上,并由双方签字。但是,这种签字仅仅是双方的意见表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想要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在文书上加盖公章或律师签名等。此时,如有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的印章,则可以选择在该协议上加盖以证明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民政局在离婚登记的过程中,也会根据夫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并在登记时加盖印章,确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民政局并未对离婚协议进行专门盖章,这只是一个确认过程。
综上所述,民政局作为一个相关部门,在离婚协议的具体实施中起到了一定的确认和辅助作用,但实际上并不一定会盖章。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将离婚协议书写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并在文书上盖章或律师签名等,才能使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