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必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访问权、赡养问题等具体内容。而在离婚协议中发生欺诈行为,即其中一方通过虚假陈述、隐瞒财产等手段欺骗另一方达成协议,即可被视为欺诈。
首先,欺诈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说,欺诈方必须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并且旨在欺骗对方达成协议。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者不小心而产生的谎言,那么即使对方受到了影响,也不能算作欺诈。
其次,欺诈行为必须影响到协议的达成,即对方受到了经济、情感或其他方面的伤害。比如,如果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部分,其中一方故意隐瞒了财产,导致对方分得比较少,那么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就可以被视为欺诈。
最后,欺诈行为必须能够被证明。虽然欺诈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在协议中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否则,即使一方认为对方欺诈了自己,也很难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欺诈是指故意欺骗对方达成协议,且对方因此受到了不利影响。如果协议中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受到欺诈的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