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房建设中引入的公租房概念,是在政策指导下,为满足城市无房可居的居民,提供了一个租房的新渠道。而对于这些拆迁安置公租房的使用方式,一直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允许转租?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先,根据国家《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规定,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房屋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等权利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而且不得转租、转借。即便是有人尝试通过私下协商等方式转租,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其次,在拆迁安置公租房中,住房不是商品,而是政府官方建设的项目,针对的是有住房需求的群体,因此,是不被允许转租的。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且无法购房的居民而言,获得这些公租房机会是福祉。而如果开放转租,那么就为了短期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转租,也要在严格的考虑下做出决定。例如,如果有一些居民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得不离开住房,那么政府方面应该在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明确的流程,以手续合规、交费按时为重点考虑。
总之,拆迁安置公租房不能转租,这是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入住这些公租房的人,应该由政府策划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如此才能保证社会公平、公正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