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房产,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双方没有共同产权。
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所购买、所有、登记的,那么房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权益。离婚后,该房产依然归属于该方名下。
如果房产是双方共同购买,但只有一方登记,则该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对于未在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当事人可以约定分割方式,一般分为协商分割和诉讼分割。
情况二:双方共同有产权。
如果离婚时房产尚未分割,双方都持有该房产的权益,而且在协议中没有约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应该实行共同持有或共同转让。
共同持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可以一起决定该房产的租赁、出售等具体事项,但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不必相等。
共同转让:双方同意出售该房产,并将出售所得分配,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中双方各自占有的盈利份额相等。
总之,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共同持有或共同转让,对于具有争议的问题,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