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对共同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A和被告B共同育有两名子女,但原告A认为被告B对子女的抚养存在问题,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二、审理过程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法院已经充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
三、事实认定
1.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原告A一直担负着子女的全部抚养和教育工作;
2. 被告B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给原告A,但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并未给予足够的关心和照顾,对此原告A提出了异议,并多次要求被告B改善对子女的抚养状况,但被告B并未实质性地改善;
3. 经过法庭追加的鉴定,证实原告A最适宜担任子女的抚养人,可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良好成长发展。
四、裁判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法院认为被告B对子女的抚养存在问题,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良好成长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 取消被告B对子女的抚养权;
2. 原告A成为子女的独立抚养人,行使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
3. 被告B仍应按照原来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不得拖欠或逾期支付。
判决生效后,被告B应配合原告A的抚养工作,维护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