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判决书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被告人XXX为原告,被告人XXX为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是离婚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子XXX。原告因被告虐待、家庭暴力等因素,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有负面影响的,应当剥夺其抚养权。
2.经过本院听证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定被告有虐待、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应剥夺其抚养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变更抚养权的事项。本案中,未成年子女XXX身心健康、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本院决定变更抚养权,判决原告XXX具有未成年子女XXX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判决,判决原告XXX具有未成年子女XXX的抚养权。被告XXX不再享有抚养权。
2.被告应按照法定费用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合计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XX
年 月 日